《儒林外史》第一回,王冕的邻居秦老劝他:"自古道'灭门的知县',你和他拗些什么?" 一个普通人面对知县的本能反应,不是讲理,是"别拗"。 老百姓不会为某一个贪官造谚语,他们怕的其实是这个位置,是那份缺乏约束的权力。 这么做当然有道理,是千百年的生存智慧。 因为知县实在太可怕了,他真的可以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,让你家破人亡。 不需要贪赃枉法,不需要罗织罪名,他只要在该立案的时候不立案,在该放人的时候不放,在该查的不查。 每一步都合法。合起来就是家破人亡。 武进县有个富户叫陈定,一妻一妾。妻姓巢,妾姓丁,两个人闹气,巢氏呕气生病死了。 邻里几个平日眼红陈家的泼皮,撺掇巢氏的兄弟去告官,说人死得不明不白,要敲陈定一笔。兄弟也乐意,说好敲出来的钱对半分。 武进知县是个贪官。正好有个老乡来找他打秋风,他不想出钱,正愁着呢。 一看这张状子关着人命,又晓得陈定是个富家,心思就动了。 按当时的法律,这状子,可准可不准;准了之后,对陈定的申辩,可听可不听。 知县这会儿缺钱,自然选了从严从重的——“立时准状,不由分说”,把陈定丢进了大牢。 注意,这个过程是完全合法合规的。 陈定家里有钱,赶紧托人打点,最后花了几百两银子,几经分包,最后知县的老乡分了40两。他也挺满意,跟知县说后就把陈定给放了。 事情到这,按说该完了。 可陈定的妻弟也是个糊涂人,嫌自己分得不够,居然追上知县的老乡,把分给他的40两给讨了回来。 这下知县炸了。 他出牌重新问案,以"私和人命"的罪状把陈定和他的妾丁氏重新抓了回来,"不由分说,先是一顿狠打,发下监中"。 还想抓那个妻弟,可惜让人跑了。 知县不解气,于是下令挖墓验尸。 验尸就是为了搞你,他吩咐仵作报伤要重。 领导有了指示,仵作自然照办。他验尸时也“从重从严”,连巢氏小时候掉的一颗牙,也被说成是硬物打落的。 最后“证据确凿”,陈定被判斗殴杀人,判丁氏威逼致死,都是绞罪。 没想到这个丁氏还有些良心,居然写供状把罪全往自己身上揽,之后还上吊自杀了。 这才保住了陈定的命。 在这个案子里,知县从头到尾没做错任何一步,但轻松让一个富户家破人亡。 三十年前,学者吴思给这种权力起了个名字,叫“合法伤害权”。 当然,上面是小说。你可以说是编的。 那我们来看真实的。 道光年间,四川仁寿县连报劫案,上司催捕。县令刘钧贻抓了十五个人,当成盗犯解送省城。 这十五个人就这么被关进牢里,为了救出他们,家人们散尽家财,四处奔破,用尽了办法,可还是没辙。 也是运气好。 后来邻境居然抓到了一伙真贼,起获真赃。结果真贼供出的同伙里,没有这十五个人,案子这才有了转机。 时任四川按察使的张集馨亲自审查这个案子,发现这十五人不但不认识那伙真贼,他们互相之间居然也不认识。 这简直离了大谱。 于是张集馨又把县令刘钧贻叫来一起审。审完,刘钧贻自知理亏,低头无言。 但他并未受罚,因为流程合规,顶多算个失察。 代价不大,但刘钧贻很生气。 你们十五人只是被冤枉坐牢,我可是挨了上司一顿骂啊! 于是,他回去后不但没放走这十五个人,还让他们在监狱里一个个死了。 你问怎么死的?庾毙呗,监狱里每年这么死的难道还少么? 张集馨后来在《道咸宦海见闻录》里记下这事,给了个评价:"这就不是昏庸了,是有心作恶。" 但也就这样了,没有后续惩罚。 因为刘钧贻从头到尾没有违反任何一条程序。抓人,合法。羁押待审,合法。发回原县继续审理,合法。审理期间犯人在监病故,合法——报个"病故"就行。 清代幕友汪辉祖在《佐治药言》里引过一句民间谚语,叫"官断十条路",还补了半句:"幕之制事亦如之。" 意思是,案情稍有模糊,官员手里的合法选项就有十种之多,怎么选都不算错。 你可能会说,刘钧贻太坏了,不能代表大多数。 那再看几个。 晚清广东有个知县叫杜凤治,他留下近四百万字的日记。日记里记了很多类似的”小事“: 什么一个疑犯关了十四年,一个偷牛的关了七年,一个证人关了十年,一个受害人家属关了数月。 这些人有不少是冤枉的。 所以家属来问,怎么还没放啊? 杜凤治给的理由是四个字:"忘记放了。" 伤害一个人,连"故意"都算不上,只是忘了。你告他什么?告他没想起来? 但更多时候,他们不是忘了,是故意的。 杜凤治日记里还记了个案子。审案委员祝华封审讯三名盗犯,"吊跪时久,已出大汗,犹不肯放,迨看似不妥,急放下已气绝矣"。 三个壮汉,同一天被刑讯致死,无一认供。 祝华封是自己人,现在他把人审死了,该怎么办?杜凤治和族侄商量后,"改判作因病身亡。" 意思很简单,不是审死的,是他们自己病死的。 刘钧贻那十五个人是怎么死的、怎么报上去的,这就是答案。 卷宗是可以事后补的,反正都由他们说了算,保证合法合股就是了。 还有一种玩法,叫"贼开花",出自姚元之《竹叶亭杂记》。 每当民间发生盗窃案,官吏衙役不做任何调查,先把被盗人家周围的富户指为窝赃户